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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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9990826.60元、期内利息17690元、复利629.78元、罚息1068009.41元,并按年利率7.9605%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29990826.60元及期内利息17690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4990号、浙(2016)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49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以最高本金余额20861200元所产生的债务为限优先受偿;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杭萧国用(2015)第170002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以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为限优先受偿; 五、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64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100元,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7264元,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