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达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巧家县白鹤滩镇飞骏不锈钢经营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巧家县白鹤滩镇飞骏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刻支付原告工钱人民币合计461230元。所签订合同上的违约金43707元,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共计34周,甲方方案出现错误所产生的架子返工损失费18900元。由于讨要工钱过程中产生的费用16620元,已经给我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于2020年8月-2021年1月雇佣原告制作安装位于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移民安置点灶台不锈钢架子,所涉及地块有:邱家屿安置点,黎明安置点,北门安置点,天生梁子安置点,大寨安置点,涉及工人43人,共计1285510元整,中途已付824280元,剩余未付461230元。我请求法院判被告承担我讨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费用如下:从文山至巧家3次讨要工钱时所产生的费用,小车加油和过路费4200元(过路费单趟350X6+油钱350X6),以及务工损失费10800元(3月15日-3月20日6天,5月9日-5月13日5天,8月28日-9月5日,7天,一共18天,我们去了两个人,焊工单日工资300一天),,住***。

被告云南达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巧家安置房不锈钢橱柜钢架加工、安装合同》第六条之约定。申请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和原、被告签订的《巧家安置房不锈钢橱柜钢架加工、安装合同》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或甲方所在地法院,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因本合同的甲方(被告))所在地为昆明市官渡区故按照双方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9205元,退还原告巧家县白鹤滩镇飞骏不锈钢经营部。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