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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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全部资料递交产权登记部门; 二、由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支付以2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将办理本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全部资料递交产权登记部门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6元,由原告何**负担4368元,被告云南恒信屋业有限公司负担2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