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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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