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蓉易拍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最终明确为:1.判令蓉易拍卖公司退还金***服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蓉易拍卖公司承担。

蓉易拍卖公司辩称,1.金***以蓉易拍卖公司仅提供一次服务且该次竞拍流拍为由主张退还15000元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2020年5月27日金***与蓉易拍卖公司双方签订了《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金***向蓉易拍卖公司支付房屋调查费2000元。协议第四条第九款约定,竞拍失败的,金***同意继续参加其他标的竞拍的,蓉易拍卖公司应继续为金***提供司法拍卖房信息,蓉易拍卖公司为金***提供七次房屋的调查报告。蓉易拍卖公司从2020年5月27日与金***签订协议后,就与金***建立关于本次服务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消息显示,自2020年5月27日建群至2021年5月27日协议期满一年时,蓉易拍卖公司分别在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6日向金***提供了不同房源的房屋调查报告文件。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蓉易拍卖公司从未间断在微信群内发布最新拍卖的房源信息,金***既未在微信群内回复,也未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联系蓉易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其中,2020年6月26日蓉易拍卖公司提供的东湖国际房屋的尽调报告后,金***表示有意愿参与拍卖,而在2020年6月28日该房屋开始报名程序时,蓉易拍卖公司便联系不上金***,因金***个人原因,流失本应一次能拍下(变卖阶段)中意的房屋的机会。2021年3月22日因政府对法拍房限购新政策的发布,金***才在微信群里沟通因为新政策的发布,合同如何继续履行,随后蓉易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也通过电话、群里回复的方式与金***沟通解决此事,金***均不配合。协议约定:若甲方未能成功竞拍本协议第2.1条确定的意向标的的,乙方已收取的拍卖调查费用不予退还。协议第8.1条:如因甲方个人原因竞买失败,乙方应继续为其提供竞买服务,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拍卖标的的调查费不予退还。蓉易拍卖公司自与金***签订合同开始,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金***认为蓉易拍卖公司基于服务协议仅提供一次房屋调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金***认为行使了法定解除权解除了服务协议,蓉易拍卖公司应退还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截至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蓉易拍卖公司已按照合同完全履行提供房屋调查服务,金***已享受到了蓉易拍卖公司提供的服务,且合同服务周期已满,蓉易拍卖公司不应承担退款义务。蓉易拍卖公司在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6日确已按照金***的房屋意向向其提供了四次房屋调查报告文件,之后蓉易拍卖公司仍然在为金***提供房源信息,但金***均未回复,直至协议期限届满。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签订方,其在协议期限内完全可以行使协议赋予的权利,然而金***并未行使,金***怠于行使其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蓉易拍卖公司在协议第4.1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视为双方均知晓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对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承担责任)中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金***已认可并知晓。

综上,本案中蓉易拍卖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蓉易拍卖公司无需承担退还服务费的责任。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2020年5月27日,金***(甲方、委托方),蓉易拍卖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了《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该合同约定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如下:1.本协议所称竞买人是指实际报名参加司法拍卖的人,竞买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2.竞买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可以是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或甲方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甲方其他近亲属,本合同签订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甲方与指定竞买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委托书或情况说明等;3.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对竞买以下拍卖标的提供相关服务:房屋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房屋面积:86.92㎡,房屋用途:住宅,评估价:197.2万元,起拍价:138.053万元,保证金:140000元,拍卖时间:2020年6月15日;4.具体委托事项,为达到本合同之最终合同目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要求,可能提供的协助服务包括:咨询建议、竞买前看样、房屋调查、协助贷款、指导交保参拍、提醒付款、公证委托、领取文书、缴纳税费、代办过户、腾退清场、指导退保证金;5.委托服务流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视为双方均知晓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对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承担责任;6.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司法拍卖房屋基础信息,并为甲方提供咨询与建议;7.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调查报告》,甲方收到该《调查报告》(乙方以邮寄方式提交《调查报告》的,自签收之日起视为甲方已收到),或乙方以微信(合同所留微信号)、拍照的形式告知甲方,甲方予以回复,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拍卖的前期服务;8.如竞拍失败,乙方应及时指导甲方或竞买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9.竞拍失败后,甲方同意继续参加其他标的竞拍的,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司法拍卖房信息,乙方为甲方提供七次房屋的调查报告,七次房屋调查报告后仍竞拍失败或服务期限届满的,若甲方还须参加竞拍的,则双方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10.如甲方所选标的物,由于法院或标的物异常的原因出现终止、撤回或暂缓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多增加房屋调查服务一次,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1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拍房竞买全程服务的佣金收费标准为:甲方实际拍得标的物成交价的3%。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调查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若甲方竞拍成功,甲方应于竞拍成功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佣金(扣除前期支付的房屋调查费)补充:甲方应于竞拍成功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佣金的50%,拿证并正常入住后当日支付剩余全部佣金的50%;12.若甲方未能成功竞拍本协议第2.1款确定的意向标的的,乙方已收取的房屋调查费用不予退还。但甲方可在乙方服务期限内参与其他意向标的的竞拍,(上限以本协议规定第四项4.9规定为准),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竞拍服务;13.如因甲方个人原因竞买失败,乙方应继续为其提供竞买服务,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房屋调查费用,不予退还;14.本协议履行中,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的,除存在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1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2020年5月27日,金***向蓉易拍卖公司支付20000元,蓉易拍卖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房屋调查费20000元。

三、蓉易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与金***及其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2020年5月28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称“群已经建好啦”并告知金***及其姐姐需要准备的资料,6月3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发送《6.15华润凌云府.pdf》给金***及其姐姐,6月6日,聊天记录显示蓉易拍卖公司员工为金***报名2个法拍房,6月12日,金***姐姐提出要求“尽量南门,东门、市中、西二环以内都可以,预算200万以内,所有办下来,学区房,尽量小区新一些”,6月17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提出有万达锦华城的调查报告,询问金***及其姐姐是否参加拍卖,金***姐姐表示“算了,那个确实有点太小了。”蓉易拍卖公司员工称“那我们就是看柳江新居五期和优客联邦一期嘛”、“优客联邦这个房子的热度非常高”。金***姐姐表示“确实,这边我今天去看一下”,6月19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表示“姐姐,下午不用去了,房子撤回了”,6月24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发送《随时-东湖国际-变卖.pdf》。双方约定于同年6月24日去看房。6月26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告知金***及其姐姐就“东湖国际”法拍房可以报名了,6月28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再次通知金***及其姐姐进行报名,6月29日询问“这个房子还要不要啊?你回个话啊”,6月30日发送“联系不上你们,你们啥情况啊”,7月2日告知“有人报名了,他可以随时出价。我联系不上你们。看到消息回我一下”,7月3日通知对方该房屋已经拍卖结束,7月5日询问“娜姆姐,你们能收到消息么?”,7月7日,金***姐姐回复“在的,前面回老家那边处理事情去了”,7月8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称“航空港那边的房子考虑不,现在有一套非常好的房子”,金***姐姐回复“太远了,前面实在不好意思,回老家那边了没有信号,这哈回成都了。我现在房子在温江,没得必要再买个那么远的,就是想在成都找一下,我工作方便”。8月3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发送《8.3-龙湖世纪风景.pdf》给金***及其姐姐,8月5日,金***姐姐称“金色悦府我们报下试试”,8月6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向其提供《8.6万科金色乐府.pdf》。之后直至2021年3月20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一直未间断的向金***及其姐姐推送法拍房信息。2021年3月31日,金***称“需求:3环内,不是北边就行,之前我就讲了几次了”。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回答“这边有合适的我再推给您,目前不需要购房资格内部定价房源只有这边。其他的都需要资格。”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蓉易拍卖公司员工最后一次推送法拍房信息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8日,蓉易拍卖公司员工发送信息告知金***,双方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27日到期。

四、2021年5月13日,金***依据《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上载明的蓉易拍卖公司的地址,即成都市高新区新希望国际1003,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军发送了《解除合同告知函》,投递单显示,该快递于2021年5月15日签收,系孙军本人签收。

五、另查明,2021年3月22日,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判决理由:

一、法律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虽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金***与蓉易拍卖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金***主张,双方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解除后蓉易拍卖公司应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蓉易拍卖公司主张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根据合同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且蓉易拍卖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双方在签订《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时并不能预见未来政策的变更,在履行《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过程中出现对司法拍卖的房屋实行限购措施的新政策规定系当事人无法避免的情形,且限购政策出现后也无法被克服,致使金***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金***通过司法拍卖购房的合同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虽蓉易拍卖公司主张金***可将案涉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要求金***补交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以及在不需要购房资格的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外区域向金***推荐房屋,但蓉易拍卖公司明知金***无购房资格,清楚知晓金***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即在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在成都限购区域购买房屋。因此,综上本院认为,金***依据限购政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具有主张《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解除的权利。

关于解除的时间,金***在起诉前向蓉易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而通知事项系解除其与蓉易拍卖公司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因此其虽寄送给蓉易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系基于其与蓉易拍卖公司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故该通知应当视为向蓉易拍卖公司的送达。蓉易拍卖公司虽主张未收到上述通知,但并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蓉易拍卖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该通知送达蓉易拍卖公司之日,即2021年5月15日。

四、关于解除《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解除后,因蓉易拍卖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提供了服务,该已履行部分的服务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而房屋调查费,结合合同约定,若竞拍成功支付佣金时将扣除前期支付的房屋调查费,因此该房屋调查费在合同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解除时,考虑其对应服务费更为公平。因此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即金***按照合同约定向蓉易拍卖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服务费,实际报名参与了竞拍,蓉易拍卖公司向金***提供了四次《房屋调查报告》,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提供了咨询服务等,酌情确定在扣除蓉易拍卖公司实际履行的行为所对应的对价后,应当退还金***服务费3000元。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四川蓉易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退还服务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保全费195元,共计314元,由原告金***负担244元,由被告四川蓉易拍卖有限公司负担70元。

权利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动履行提示: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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