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川Y1××××号车辆维修费用4952元、停运损失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损失10952元;

二、被告重庆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窦**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窦**负担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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