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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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天钢具有限公司 济宁磊诚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20年5月22日原告济宁市中天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姜**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姜*、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济宁市中天钢具有限公司返工、改建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4135738元。 三、被告姜*、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济宁市中天钢具有限公司鉴定费1770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宁市中天钢具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济宁磊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姜*、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