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安磊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升聚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安磊实业公司向升聚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00元以及违约金(以10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安磊实业公司向升聚机电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磊实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因安磊实业公司拖欠工程款,2020年10月22日,升聚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升聚机电公司和安磊实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安磊实业公司确认欠付升聚机电公司工程款109000元以及约定了律师费和违约金等内容。因此升聚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但安磊实业公司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安磊实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7日,升聚机电公司和安磊实业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内容为,鉴于升聚机电公司和安磊实业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就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山坟、高台的村民公寓315KVA配电安装工程签订了《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升聚机电公司进行安装10kV户外电缆头装置、电缆、箱变、电网、安健环、电气试验的工程,工程造价为239000元。在2019年7月30日,升聚机电公司已完成通电并交付安磊实业公司使用,截止2020年10月12日,安磊实业公司仅支付了130000元,尚余109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升聚机电公司为此已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内容,一、安磊实业公司确认欠升聚机电公司工程款109000元,升聚机电公司同意安磊实业公司分期支付,1、在2021年2月19日前支付货款60000元;2、在2021年4月31日前支付货款49000元以及因(2020)粤0118民初号诉讼案件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240元、律师费6000元。二、如安磊实业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升聚机电公司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包括货款、律师费、诉讼费)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8民初177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升聚机电公司和安磊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立诉前民调案,案号(2020)粤0118民诉前调3156号。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粤0118民初1777号。升聚机电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据此,裁定准许升聚机电公司撤回起诉。

升聚机电公司出示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三份律师费发票,金额合计9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升聚机电公司陈述以下,在(2020)粤0118民诉前调3156号、(2021)粤0118民初1777号案产生了律师费6000元,以及在本案中产生了律师费3000元,其中前述的6000元律师费在双方的《和解协议书》中有约定。

本院认为:安磊实业公司确认欠付升聚机电公司工程款109000元,并承诺按约支付工程款109000元以及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章的《和解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安磊实业公司应按上述约定向升聚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00元以及律师费6000元。升聚机电公司主张要求安磊实业公司支付超出前述律师费金额的部分,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安磊实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升聚机电公司主张按《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安磊实业公司支付以10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总额应以109000元为限。

安磊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安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00元;

二、被告惠州安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09000元为限);

三、被告惠州安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原告广州市升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惠州安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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