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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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848.2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彭**、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伍**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