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长城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4650元,并赔偿以2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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