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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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甘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甘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6339.14元及其约定利息(以代偿款6339.1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