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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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借款本金495000元;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截止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30690元、复利6911.64元、罚息55687.5元;2020年2月2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律师费5000元; 四、若被告黄**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对张忠林抵押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屋(筑房权证南明字第2××6号)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1元,由被告黄**负担4600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负担24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