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9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住***。 法定代表人:石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2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海霞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