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就已技改完成的一台水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收益款306809.37元(包括合同解除前未支付的节能收益和剩余合同期限的预期节能收益)及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就未实际技改的一台水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38元,由被告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3776元。 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