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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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御玺澜朵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御玺澜朵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2353元; 二、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御玺澜朵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3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