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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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手机租金4667元; 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违约金1000元; 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手机价值16000元; 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律师费3000元; 驳回原告济南历下讯达数码经营部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