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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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983000元; 二、被告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233474.31元; 三、被告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0100元; 四、被告济南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260元; 五、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18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宋*,房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8152号,建筑面积:济房权证中字第**号:济房他房他证中字第0985**房产申请法院进行:济房他证中字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宋*、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陈**、被告***、被告***、被告***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9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九被告共同负担48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