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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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817000元; 二、被告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并扣除166525.69元; 三、被告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5717元; 四、被告山东正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260元; 五、原告济南盛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18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宋*,房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8152号,建筑面积:济房权证中字第**号:济房他房他证中字第0831**房产申请法院进行:济房他证中字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宋*、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罗**、被告郭**、被告宋**、被告鞠**、被告宋**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3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九被告共同负担39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