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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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货款19472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9472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被告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康康快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