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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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师范大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师范大学腾还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8号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师范大学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2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师范大学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按287元/天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师范大学违约金(以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10%计算); 五、驳回原告山东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减半收取计3,082元,由原告山东师范大学负担196元,被告***负担2,886元。由申请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