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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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定淮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财物损失95000元(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账号:46×××26)。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财物损失304553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6元,依法减半收取2158元(原告已预交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258元;保全费4435元、鉴定评估费50000元,合计54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金家雕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被告***负担2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7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