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2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三、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8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862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反诉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生明

人民陪审员  何德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晓芸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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