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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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2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三、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8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862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反诉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生明 人民陪审员 何德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晓芸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