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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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 蓬莱国宾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盛唐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8666.67元,罚息5437.5元,复利178.71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同时自2021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复利及罚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烟台盛唐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蓬莱国宾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被告葛**、被告阎*、被告葛**、被告王**对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 案件受理费84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9046元,由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盛唐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蓬莱国宾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被告葛**、被告阎*、被告葛**、被告王**共同负担。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89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