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烟安汽车维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付车辆维修费164222.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2136.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11月8日分段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多次至原告处维修车辆。至今被告累计欠付原告修车费164222.80元未付。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016年建立车辆维修、保养业务关系,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将车牌号为XX号等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保养。原告为被告维修、保养车辆后,被告工作人员李鑫、吴建刚、张春平、唐建华、赵振华、张浩、闫文浩、鲁华杰、胡春万等在原告出具的汽车维修材料明细表中签字确认。截止到2016年11月8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上述车辆维修、保养费合计164222.8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汽车维修材料明细表、欠条、发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工商档案材料等为证;还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开庭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原、被告依据口头承揽合同发生的维修车辆之业务合法有效,截止到2016年11月8日被告共欠付原告车辆维修、保养费164222.80元的事实清楚。现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车辆维修、保养费164222.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满足原告的上述请求。应当指出的是,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本院仅酌情支持其中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原告主张此前的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烟安汽车维修中心维修、保养费人民币164222.80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烟台市烟安汽车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烟安汽车维修中心。

案件受理费4227元,由原告烟台市烟安汽车维修中心负担642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负担3585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3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