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6民初191号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员工,住***。 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显军。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隋晓婉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单秋 书记员李***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