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585047.85元,并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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