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2728.36元;

二、被告郭**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保费2071.99元;

三、被告郭**以24800.35元为基数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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