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长春复华公司支付工程款8,976,949.39元,并负担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在8,976,949.3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北京复华公司就长春复华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长春复华公司签署《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暂定1,578万元。2016年11月8日,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长春复华公司一直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长春复华公司母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程结算才最终启动。2018年12月,因复华集团整体资金链断裂,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安排北京复华公司负责所有复华后续项目结算、付款事宜。12月11日,原告与北京复华公司经过商谈,达成《复华系列项目结算会议纪要》,明确北京复华公司的结算、付款安排。然而,随着复华集团形势的继续恶化、人员离职,除北京复华公司出具面额为6,000万元的远期支票外,其余事项均未履行。2019年6月17日,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为22,389,949.39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4.4条、7.5条的约定,长春复华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迄今长春复华公司已付款仅为1,341.3万元,仍有8,976,949.39元尚未支付。北京复华公司为复华控股安排的复华所有项目的接手方,与原告签署会议纪要,同意履行项目后续结算、付款义务,应当视为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依法就工程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8,976,949.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长春复华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北京复华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卷宗材料及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现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30日,金螳螂公司(承包人)与长春复华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金螳螂建筑装饰公司承建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建设地点为长春市东南部净月经济开发区,西临生态大街,北临复华路(乙四十五路),南临净月快速路,东临复华E地块。承包范围具体包括业主提供的复华未来世界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关设计变更、洽商范围内的全部室内精装修工程、相应配套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供应物资的管理、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开荒保洁等,(不包括弱电智能化工程、软包工程、VI工程);包含且不限于以下(1)装饰装修工程;(2)给排水专业;(3)电气专业;(4)专项工程。上述各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楼地面工程;(2)墙面工程;(3)顶棚工程;(4)隔墙工程;(5)门窗工程;(6)隔断工程;(7)所有装饰装修造型供应安装;(8)油漆、涂料工程;(9)软装;(10)卫生洁具的安装;(11)墙面消火栓处暗门制作和安装。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本工程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已核实无疑义,图纸清单范围内工程量不再做调整,无论最终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合同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内精装修面积大约为5250㎡,合同暂定金额1,578万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4.4款、7.5款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工程及财务结算,并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付款资料后20个工作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中合同价款内的总包服务费,若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另行协商解决,则发包方有权将此费用从乙方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质保金不计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螳螂公司开始对案涉的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实施精装修工程。长春复华公司于2016年7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分五次付款共计13,413,000元。

2018年12月11日,金螳螂公司与北京复华公司签订《复华系列项目结算会议纪要》,载明:“鉴于,复华集团内部调整,王新董事长指示复华文商的项目由复华文旅接手,并由严春昊总、马霜总具体负责。”会议就丽江项目、青岛项目、长春项目等软装结算、付款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案涉的长春项目已竣工并完成结算送审,送审价2,239.52万元,已付款1,341.30万元。还约定会议后北京复华公司向金螳螂公司开具总额为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北京复华公司的代表严春昊、马霜在该会议纪要上署名。

2019年6月17日,金螳螂公司与案外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项目结算及付款协议》,载明:“自2017年10月双方开启战略合作以来,已经有多个项目落地、竣工交付。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这些项目的结算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结算情况中第4项为案涉长春复华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结算金额22,389,949.39元,已付款13,413,000元,应付款8,976,949.39元。该协议第三条第3款载明:“除本协议载明内容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所涉争议全部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北京)仲裁解决。”

另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99,558.82元,其中包含金螳螂公司向长春复华公司主张的未付款8,976,949.39元。上述裁决生效后,金螳螂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京03执6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查明,案涉工程已由建设单位长春复华公司、施工单位金螳螂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显示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金螳螂公司持有北京复华公司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华贸中心支行6,000万元远期转账支票。北京复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一)关于金螳螂公司主张长春复华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金螳螂公司与长春复华公司签订的案涉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金螳螂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取得程竣工验收证明,长春复华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通过金螳螂公司与北京复华公司的结算会议纪要,以及与案外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的结算及付款协议,足以认定长春复华公司尚欠8,976,949.39元工程款未支付,故本院对金螳螂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合格、财务结算,并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付款资料后20个工作日,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北京复华公司与金螳螂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对案涉长春项目结算,故长春复华公司应在2019年7月7日前向金螳螂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于2016年11月8日竣工,质保期于2018年11月7日已经届满,故本院对金螳螂公司主张长春复华公司承担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以2019年8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关于北京复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北京复华公司与金螳螂公司对案涉长春项目进行了结算会议,并约定由北京复华公司向金螳螂公司开具6,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虽该结算会议纪要并无北京复华公司盖章,但事实上北京复华公司已向金螳螂公司出具同等金额的远期转账支票,上述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北京复华公司应当对长春复华公司给付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关于金螳螂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变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金螳螂公司有权就案涉的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8,976,949.39元及利息(以8,976,949.39元为基数,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长春复华展示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拍卖价款在8,976,949.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39元,由被告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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