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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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赔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169.39元,其中返还***7911.14元,尚应赔付55258.2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应赔付***鉴定费1330.75元,款已付清;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3864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1932元,由***负担932元,***负担1000元,重新鉴定费2470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预缴),由***负担1000元,***负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