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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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市恒生药房有限公司 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21)苏031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7800000元及利息2304612.13元(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该数额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被告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为限);二、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40000元;三、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恒生药房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丁**对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丁**所持有的徐州正泓置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300001459]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2021)苏031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李*提供抵押的财产[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坐落于泉山区九里明珠小区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400907元债权总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李*、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恒生药房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23元,由徐州浩成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恒生药房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8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