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283266.12元;

二、被告孔**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刘**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胡**负担257元,由被告孔**负担2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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