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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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承担范围内赔偿原告林亚女112000元。 二、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林亚女97539元。 三、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谭泽军2500元。 四、限反诉被告林亚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谭泽军财产损失12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09元,由被告谭泽军负担,反诉费85.28元,由反诉费被告林亚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