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金山国际广场商铺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2、被告哈尔滨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购买商铺首付款206602.00元并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哈尔滨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给原告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