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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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为29847.98元,此后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王**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家庭承包的位于方正县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抵押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变卖等方式流转后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