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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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27606.78元; 二、被告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5793222.22元,及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62760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傅**、马**、傅**、傅**、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76元(已减半),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006元,被告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傅**、马**、傅**、傅**、傅**负担4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