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太阳河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暂不申请处置,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