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给付当金158万元及综合费(以本金1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承担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律师费66560元; 三、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扬州市房屋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