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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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22858.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5日为37422.06元;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律师费25000元; 二、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扬州市明发江湾城13-201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为429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