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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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瑾花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永初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丽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因永初公司提供的原料有问题,导致丽尚公司出厂的成品也出现问题。 永初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询中答辩称,丽尚公司上诉所称永初公司的原料有问题,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丽尚公司对于尚欠的70000元货款已多次向永初公司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因丽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没钱而未能兑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永初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丽尚公司立即支付欠付永初公司货款70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丽尚公司与永初公司素有交易往来。交易过程中,丽尚公司欠永初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丽尚公司多次开具转账支票,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没有兑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永初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认定永初公司与丽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丽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尚欠永初公司7000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永初公司要求丽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0000元的诉请,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丽尚公司支付永初公司货款70000元,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丽尚公司的上诉意见,其对于尚欠永初公司货款70000元之事实并无异议。丽尚公司上诉中虽称因永初公司所供原料存在问题,致其生产的成品也出现问题,对此,丽尚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永初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丽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绍兴瑾花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