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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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永初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瑾花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货款7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素有交易往来。交易过程中,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被告多次开具转账支票,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没有兑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成讼。 被告抗辩称,对欠付货款金额予以确认,但希望分期支付直至款清为止。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告诉状所述一致。 以上事实,可由原告提供退票理由书1份,转账支票4份,进账单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页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尚欠原告7万元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瑾花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市永初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绍兴瑾花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