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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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绿地申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告王**、南昌绿地申安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借款本金637,412.35元及截止到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18,420.89元,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与罚息、违约金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律师费6,496.15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二)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6元,减半收取5148元,保全费3768元,合计8916元,由被告王**、南昌绿地申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