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 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50504.6元及以35050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黄**对被告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财产保全费2340元,共9116元,由被告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张**、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