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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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归还截至2021年10月21日尚欠的贷款本金7969.69元、利息218.61元、罚息1665.27元、复息43.41元,共计9896.98元; 二、被告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及复息按年利率12.6%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