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徐**在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位于嘉兴市东升西路1229号恒隆商业广场1号楼1单元3、4、5、6层的房屋(面积4318.04平方米)以及A102室的商铺(面积154.59平方米),并返还给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51400元,并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每天租金3514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四、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以被告马*、徐**交纳的100000元承租保证金相抵);

五、驳回原告嘉兴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计2134元,由被告马*、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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