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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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01931.44元及利息(以91941.4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999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23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