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尚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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