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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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尚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