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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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经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驻盐边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