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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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代收租金4万元; 三、驳回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已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已预交),田**负担900元,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