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代收租金4万元;

三、驳回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已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已预交),田**负担900元,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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