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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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飞安航空训练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2516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379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车辆损失400元,总计9360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医疗费60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3600元,总计10055.57元; 履行办法: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