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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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